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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去年同期深圳修订“创投条例”,如何解读?|思与辨远兴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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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深圳市地方金融监管发布了关于再次公开征求《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 意见的公告,以支持创新产业持续蓬勃发展,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更好的金融助力。《条例》是在深入调研经济特区创投机构和全面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系统谋划、聚焦行业“募投管退”难点问题,对2003年《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进行的系统性修订。本期思与辨就此展开讨论。

本期嘉宾

李长安

对外经济贸易学对外研究院教授、博导

傅子恒

市场资深研究人士、高级经济师

周国鹏

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Q

时隔18年,深圳创投行业出现了哪些新形势、新变化?《条例》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李长安:深圳作为我国创新创业的前沿地区,一直以来都是创业投资的一块热土。从2003年全国率先制定出台《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到2010年、2014年、2017年先后出台了促进股权投资发展、合格境内投资者境外试点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促进创投业发展等方面的专项政策,再到领先全国了规模百亿级的天使母基金,深圳创业投资行业如今已蔚然成风,涌现出一批颇具影响力的本土风投创投企业。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深圳创投面临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发生了巨的变化,也出现了很多问题和困难。特别是募资难、投资难、退出难问题突出,影响了深圳创业投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在这种情况下,适应新形势的变化和发展,就必须对以往的条例进行必要的修订。

周国鹏:深圳创投行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和行业生态发生了巨变化。首先,相比北京、上海,深圳创投行业的管理水平、募资能力、人才储备还有待提高,国际化视野有待加强;其次,国内多个地区以资金和政策吸引创投机构落户,原本只存在一线城市竞争的格被打破,珠海横琴、广州南沙、海南、厦门等、市、地区奋起直追,外竞争加;再次,一些新的投资赛道如集成电路、新能源、先进制造、医药等产业集群在长三角,对深圳的创投及被投资项目存在挤出效应。在此背景下,修订《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完善创投行业发展环境,进一步发挥创业投资对科技创新的支持和驱动作用,是加快推进“双区”的必然要求。

傅子恒:从城市发展的层面,深圳经济特区由的试验田,已经发展成为乃至全球重要的特型城市之一,经济体量、实力、结构、市场环境以及城市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承担的职能定位,都发生了巨变化,粤港澳湾区和深圳先行示范区,赋予了深圳在发展布中的新的职能。从行业发展来看,深圳经济结构的转型和升级要求创投行业适应新形势发展,在创业投资与创投管理的方向、方式、渠道、理念等方面,进行改进和升级。此外,创投行业也需要面对自身累积或出现的新的矛盾问题。上述这些变化,要求决策门在新形势下对创投行业进行必要的引导、规范、支持,这是《条例》修订的宏观、市场与行业方面的背景。

Q

《条例》率先明确创投定位、丰富募资方式、鼓励“投早”“投小”,如何解读?

周国鹏:深圳创投机构较少“投早”“投小”“投绿色”,影响了整个创投产业的健康发展。调查显示,深圳创投行业将近50%是外地项目,这也间接证明深圳本地优秀项目的缺乏,因此要加强早期的孵育,争取做到深圳募资、深圳投资,形成良性的循环。而早期投资、绿色投资退出时间过长、风险较,需要有较高抗风险能力的机构进入,同时也需要产业扶持政策,双管齐下才能解决这个问题。在投资圈,早期投资一般来源于“熟人”资金,这类资金一般是自有资金,对于这类企业就应该采用比较灵活的管理方式以及特别的税收政策。早期项目存在退出时间过长,需要引入多元化的资金渠道,一方面提高创投企业的抗风险能力,另一方面,鼓励一些可以容忍较长投资期限的资金进行投资,有助于早期项目的孵化及创投团队专注研究行业,提高投资水平。

傅子恒:鼓励投早投小,是促进创投业回归“本位初心”的思路方针。创业投资的本质是促进形成“企业”这一市场微观主体的最初始阶段的风险投资,企业在早期发展阶段一般都是弱小的,尤其是科技创新型企业,其在初创阶段往往只有最基本的创意或技术要素,缺乏资金、人才、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的要素支撑,更迫切地需要创业投资资本的扶持和支持。《条例》鼓励“投早”“投小”,是对创投主体的要求和鞭策,鼓励也将伴随对创投主体必不可少的政策支持。“投早”“投小”考验创投资本发现项目的眼光、研究能力和勇气,对项目管理也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而这些项目一旦投资成功,投资回报也将更,因此留心用好鼓励政策,努力练好内功,对创投主体自身而言,也是一个发展的机遇。

李长安:创投具有识别和承担风险,善于发现价值和创造价值的独特力量。从创业创新的规律来看,许多创新活动都来自于初创不久的中小微企业。因此,鼓励创业投资主体投资于种子期、初创期和成长期的中小微企业,不仅有利于初创型创业创新企业的早期发展,实际上也有利于提高创投的风险收益率。目前,聚焦“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科技”正在成为行业共识。从投资运作看,我国创业投资行业总体投资规模虽然近年出现一定下滑态势,但投资活跃度有所上升;早期投资占比继续上升,“投早”“投小”占比不断增加,相比较而言,投成熟期的IPO则在持续下降。

Q

对于提升深圳创投法治地位,重塑深圳创投发展生态高地的形象,支撑深圳创投可持续发展,您还有什么好建议?

傅子恒:第一,创业投资是高风险的行业,从资本周转角度,创投公司一般要求更高的投资回报,更快的资金周转效率,因此保障资本退出渠道的通畅、便捷非常重要;但另一方面,作为被投资对象的创业型企业在创业阶段以及其后的发展初始阶段,往往要求相对稳定与持续的资金与管理方面的支持,这一诉求与创投资本高周转的诉求相互矛盾。《条例》提出了鼓励创业投资主体进行长期投资,在具体做法上,建议考虑根据创投与被投公司的意愿,可根据投资期限长短设计不同的财政税收、金融等条件,以此对投资公司给予一定的支持,如可考虑对持有时间较长的创业投资公司给予更多的税收优惠。

第二,发挥、科技主管门和科技与创投行业协会等在研究、政策引导、宣介、市场培训等方面的本位职能,与市场进行及时沟通,如对新兴产业发展动向、趋势进行宏观规划方面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及时向市场发布,以此促进行业协调健康发展。

李长安:不断吸引创投人才,是提升深圳创投发展的关键。在此次《条例》中,提出了多种举措来吸引更多创投人才到深圳发展;将创业投资行业纳入创新型产业用房范围,为创业投资主体提供优质办公配套环境;进一步完善创业投资主体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政策;探索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试点,对符合条件的公司型创业投资企业按照企业年末个人股东持股比例减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可以相信,如果这些政策能够得以顺利出台并真正落地,那么深圳创投人才高地的地位将得到进一步巩固,而创业投资活动也必将会更加活跃。

周国鹏:第一,深圳应该积极出台适应新环境下的创投政策,通过特区立法形式建立扶持创投的政策。该政策应该做到优惠到位、可执行、适用面广。第二,吸引成熟的创投机构进入深圳,例如加引入级产业母基金,持续吸引国外优秀机构来深发展,快速提高深圳创投行业整体水平。第三,加对深圳本地创投企业的支持,例如推动头机构上市、鼓励兼并重组形成集合、对于总在深圳的创投企业给予更多的政策倾斜等。第四,在深圳原有优势上发力,例如进一步促进粤港澳湾区资金、项目和产业资源互联互通。第五,对创业投资人才持续引进,为创投人才提供落户、、子女教育、医疗和出入境等便利服务。

主持人:王玥

编辑:庄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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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深圳 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 创业投资 深圳创投 李长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