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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系列-上海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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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案例系列-上海编

、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重整案

1、基本情况

上海明虹投资有限公司的主要资产“亚新生活广场”坐落于中心城区普陀区长寿路核心地段,累计挂牌标的约2.3亿元,是由六幢楼宇组成的3.68万平方米综合型购物中心。明虹公司(持有78%)与13位小业主、上海昆仑商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昆仑)共同拥有该广场100%产权。150余家商户租用广场商铺对外经营。

因合作方拖欠款项、额借款、违规担保、售后回租等纠纷,其中超半数为民营企业。据了解,明虹公司对外负债21亿余元,连云港市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是连云港市金融控股集团权属企业,涉及诉讼、执行70余起。公司资产估值10.7亿余元,也是江苏国资委认定全市唯一专业产权交易机构。作为我国多层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分,已严重资不抵债。上海三中院依明虹公司重整申请,自以来,依法于2019年2月11日裁定受理,交易所积极协助地方企业加快经济布优化、推动供给侧结构性,并随机指定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2、审理过程

管理人接管明虹公司的同时,通过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租赁权等各类交易方式,继续委托原负责广场运营的上海昆仑管理,有效盘活企业存量资产,续聘必要现场工作人员,提高资产配置效率。同时,继续履行与小业主的售后回租合同,不断拓宽业务渠道与交易种类,将维系广场运营的应付租金等认定为共益债务。审理期间,企业实现营收4,000余万元。

投资人招募期间,由于存在各产权方对重整方案和经营模式严重分歧等因素,投资人持观望心态,案件面临重整转破产清算。管理人沟通各方意见,最终确定了重整投资人。

重整计划将包括土地、房屋、商誉、地理位置等资源要素整体打包,投资人投入资金8亿元用于债务清偿及资产盘活。2020年5月8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2020年5月11日,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重整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通过整体盘活购物广场,清理了巨额债权债务、盘活了优良资产,还化解了债务人与13位小业主、150余户商户间的群体性矛盾,该模式对于后续工程较少、规划土地等较为合规的续建类房地产项目比较有效:

一重整不停业,维持广场整体运营价值;

二管理人接管后委任熟悉广场经营事务的专业企业管理,以维持广场正常运转;

三将维系广场运营的应付租金等认定为共益债务;

四是采用存续式重整模式,整体盘活资产;

五是积极推动表决前充分磋商的“预表决”方式,促成谈判成功;

六是搭建府院联动平台,重整计划执行的府院联动工作专班,有序推进行政审批、信用修复、租户换签清退等执行事务。

二、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

1、基本情况

天海融合防务装备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批创业板上市公司,自2018年以来,天海防务经营陷入巨额亏损和资金链面临断裂困境,量负债不断涉诉、涉执,债权人到期债权共计101,527.92万元(其中担保债权34,190万元),投资人望而却步,自救失败。依债权人申请,2020年2月14日上海市第三中级法院裁定受理天海防务重整申请,并随机指定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审理经过

2020年2月18日,天海防务提出继续营业以及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申请。考量债务人内治理结构能够正常运转、主营业务专业性较强等六个方面因素,法院准许自行管理决定。重整期间,及时对接沟通执行法院中止或暂缓相关执行程序、解除查封措施,天海防务整体营运价值得以维持;继续履行合同66份并连续获得额订单,盈利能力迅速恢复,上半年即实现净利润4,000多万元。

天海防务进入重整时并无潜在投资人,管理人和天海防务通过线上线下双渠道,最终确定两家公司为共同投资人。8月14日,天海防务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法院,各表决组均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

根据重整计划,保留天海防务全有效经营性资产;重整投资人提供12亿余元资金,用于支付破产费用、清偿债务、补充公司流动资金;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社保债权全额以现金清偿;普通债权在5,000万元及以下分将全额以现金清偿,超过5,000万元分则按85%比例以现金清偿;劣后债权不予清偿。9月9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天海防务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12月31日,天海防务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3、典型意义

一是发挥破产制度保护功能,及时依法对接执行程序,中止或暂缓执行、解除查封,维持企业营运价值,保留核心营业资产,使企业生产经营得以延续、信用得以恢复。

二是准许支持天海防务在管理人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起到了公司管理层及核心团队保持稳定以及运营有序恢复的效果,重获客户和债权人信任并恢复盈利能力,上半年即实现盈利,极地提振了各相关方的重整信心。

三是市场化公开招募遴选投资人,并对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方案进行市场化比选,最终选定的投资人重整方案保留了公司全经营性资产,各顺位债权也实现了高清偿率。

、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重整案

1、基本情况

上海祥发危险品船务储运有限公司因过度担保陷入严重债务危机,祥发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整,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9日裁定受理祥发公司重整,随机指定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审理过程

祥发公司负债4.5亿余元。如以重整为评估条件,公司资产评估值为11,175.74万元;如以清算为评估条件,公司资产评估值仅为4,595.30万元。

投资人招募期间,受疫情影响,招募进展缓慢。后又因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嫌刑事犯罪,原意向投资人纷纷退出,投资招募陷入僵。

考虑到祥发公司拥有内河运输及危险品经营的稀缺资质,合议庭和管理人均认为公司仍然具有较重整价值,转换重整模式和工作思路,由外招募转向内盘活,穷尽各种方式挖掘重整可能性。

同时,在确保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前提下,实行管理人监督下的债务人自行管理经营模式,维持企业价值。同时扣除受疫情影响的六个月,争取重整机会。

经与债权人多轮磋商,管理人确定了债转股模式:一是充分利用续期融资金融手段,对重整必须的担保物油罐的担保债权跟抵押银行协商续期融资;对非重整必须的担保物办公楼进行剥离拍卖处置,降低负债规模,减轻现金出资压力,奠定了债转股方案的实施基础。二是充分尊重愿意债转股的债权人迫切希望取得经营权的意思自治,由其自主选择商定组成新的经营班底;针对其他非转股债权人的清偿问题,确定重整期间经营所得用于清偿非转股债权人,同时转股债权人就非转股债权人现金清偿缺口承担补足责任。债转股方案还就股权限制措施的涤除、或有负债风险、税收筹划等作出约定,保障新、老祥发公司顺利过渡。

2020年11月30日,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以担保债权组、职工债权组、出资人组均为100%,以及普通债权组出席表决人数占比100%、债权占比80%的高比例表决通过。

12月3日,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重整计划执行中,债转股债权人承诺履行的出资款已全到位。

3、典型意义

本案是外招募失败后及时切换模式,通过内债转股重整成功的案例。

本案债务人严重资不抵债,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涉刑又给重整带来巨的不确定性,尽力挖掘债务人内河运输及危险品经营资质的市场价值和运营价值,及时调整重整思路,通过债务人自行管理、贷款续期、债转股等一系列安排,实现了债务人存续。

一是在管理人监督下,对具有高危、专业的企业运营,实行自行经营管理,在切实落实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制度前提下,维持了企业可持续经营和资质;

二是在资产估值远低于负债规模、引入外投资困难、公司面临刑事责任风险等多重因素下,调整重整思路,有针对性地制定债转股方案,并辅以多元化债务化解措施,最终以低资产价值解决了规模的企业负债压力,避免了企业因负债危机而退出市场,保住了市场稀缺资质的企业主体,也为企业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奠定了良好基础。

、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重整案

1、基本情况

中电电气(上海)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主营研发、设计、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组件。中电电气资产总计5.51亿余元,负债总计6.35亿余元,欠付职工薪酬合计232.98万余元。另有涉诉涉仲裁案件70起,陷入严重经营困境。

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中电电气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9月25日裁定受理。

2、审理过程

中电电气具备先进的清洁能源研发、生产条件,名下有266件专利申请,曾获得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资质”以及“上海市专利试点企业”称号。公司名下工业用地及厂房位于级区,属G60松江科创走廊西片区的核心位置,产业线地理位置在长三角区域一体化中十分优越。

同年10月24日,中电电气以本公司具有重整价值和重整可能性为由,申请转为重整程序,法院于10月28日裁定受理重整。

重整招募投资人期间,仅有一名投资人参与重整,其制定的重整计划草案未获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法院裁定受疫情影响的六个月不计入重整期间。

管理人开展第二次投资招募。对两名意向投资人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合议庭指导管理人邀请债权人代表、职能门、破产法专家等组成专业评选,经评审产生重整投资人和重整计划草案。经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100%同意;普通债权组同意人数占 83.33%、债权占比71.11%;出资人组100%同意,表决通过。

根据重整计划,三条生产线恢复后,预计至少提供400个新增就业岗位。11月23日,上海三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重整程序。

3、典型意义

一是准确判断重整价值和可能性。中电电气作为绿色能源高科技企业,又地处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优越地理位置,重整价值显著。公司重整成功还能促进其关联企业重整。

二是考虑新冠疫情影响因素,将疫情影响的期限不计入重整期限,为再次招募投资人争取时间和机会;

三是评选,在招募基础上,以“竞争+评审”方式评选最优投资人和重整计划。

五、上海威吾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1、基本情况

上海威吾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1日依法裁定破产清算,并随机指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2、审理过程

本案涉及82户债权人,债权额共计2亿余元;债务人的主要资产是一套价值2亿元的货物智能分拣系统,以及用于系统维保的配套软件。但该系统设备系定制,仅适配于特定场地,不仅拆除难度,而且拆除后价值将幅贬损;债务人涉及近百起执行案件,涉执行标的额逾亿元,执行阶段主要以出租场地获得收益,分期分批清偿少量债务。

考虑到系统设备的特定性以及处置价值问题,并结合物流行业发展迅猛,货物分拣仓储系统设备及维保人员均有市场需求,债务人尚具有一定的投资潜力和营运价值等因素,通过比较清算状态下的模拟清偿率与破产和解的预计清偿率,推动和解,保留债务人主体资格,维护资产价值。

2020年8月17日,债务人向法院申请和解并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法院于8月19日依法裁定转入和解程序。同年9月15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

依据和解协议,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职工债权、社保、税收债权均全额清偿,普通破产债权清偿率为55%,执行期为六个月。同年9月22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执行完毕后,公司主体资格将得以延续,相关众多执行案件也将一并化解。

3、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系信息科技公司,主要资产为一套货物智能分拣系统设备,但该系统设备系债务人定制,如清算,拆除后价值将幅贬损。调动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积极性,以尽力保留债务人主体资格,维护资产价值。

、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1、基本情况

2018年,上海延华高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延华公司)因资金链断裂而无法清偿债务。依债权人申请,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7月8日依法裁定受理延华公司破产清算,并随机指定北京炜衡(上海)律师事务所担任延华公司管理人。

2、审理过程

经债权人会议核查,确认4位债权人2.9亿余元债权。该公司所涉债权金额虽高,但债权人仅4户。

债务人虽陷入偿债困境,然公司本身主营业务前景良好,且债务人持有对外投资估值4,200万元的28%股权优良资产,如清算拍卖,仅能清偿债权额的1至2折,无法体现优质资产价值。但若促成债务人继续经营、保留股权,其产生的效益可能远远超过被清算拍卖的价值,债权清偿比例也将幅提高。

管理人与各债权人多次沟通协调和谈判,债权人最终均同意和解,就股权拍卖以及后续经营等问题达成共识。2020年6月16日,延华公司提交了和解协议草案。合议庭依法裁定延华公司清算转入和解程序。8月13日,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和解协议。

依据和解协议,延华公司继续经营,未来延华公司转让所持股权后,将所获得的股权转让款按协商比例清偿各债权人。9月14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终止和解程序。

3、典型意义

破产和解具有程序灵活简便和成本较低的特点,对于陷入困境又缺乏破产重整资源的中小民营企业来说,是实现重生的上佳选择。

充分发挥和解制度的破产预防功能,运用司法手段,通过和解程序帮助企业化解债务危机、脱困重生,尽力保住市场主体。

七、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转和解案

1、基本情况

和兴玻璃铝业(上海)有限公司具有幕墙工程承包一级资质、装修装饰工程承包二级资质等建筑行业资质,后因内经营管理不善陷入债务危机。上海三中院于2020年3月9日裁定受理破产清算,并随机指定上海金茂凯德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审理过程

和兴玻璃涉债权人46名,确认债权总额3,937万元,涉执行案件二十余件。和兴玻璃具有多种优质资质,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在全国各地仍有众多在建工程施工或质保中。若破产清算,会导致优质资质丧失、在建工程停工、售后质保脱保等问题,并可能产生工程款拖欠所涉近百名农民工以及公司员工矛盾等不稳定风险,预测债权人清偿率低于18%。

债务人自行经营管理。2020年9月初,债务人申请转为和解程序,并提交了和解协议方案。合议庭审查后依法裁定清算程序转为和解程序。

期间,债务人自筹资金维持了50余名职工的工资发放及社保缴纳。经债权人会议表决程序,和解协议获得表决通过。9月17日,法院裁定认可和解协议并终止和解程序。和解协议执行中,管理人已将归集资金1,267万余元向全体债权人进行了第一次分配,职工债权得到100%清偿,普通债权清偿率达到42.63%。至12月底,和兴玻璃原有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和限高措施已全删除,工商、税收、社保信用已恢复正常状态。

3、典型意义

和解程序有效避免了优质建筑资质丧失以及在建项目停工损失等不良后果,不仅维持了企业存续,化解了债务危机,而且将普通债权清偿比例从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8.9%提升至42%以上。

、上海华信申请香港法院承认内地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资格案

1、基本情况

2019年11月15日,上海三中院裁定受理上海华信国际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并以邀请竞争方式指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上海市方达律师事务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担任联合管理人。

2、审理过程

因个别债权人对上海华信享有债权2,900万欧元,而上海华信对其香港子公司享有债权72亿港元,该个别债权人在香港高等法院提起了针对上海华信的绝对债权扣押令(Garnishee Order Absolute)程序。如获得支持,则该个别债权人将取代上海华信,直接向香港子公司获得债权清偿。

上海华信联合管理人遂向香别行政区高等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承认内地破产程序及管理人资格,以阻止个别债权人通过绝对扣押令程序获得个别清偿。

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2月10日向香港高等法院发出相应的《请求函》,载明上海华信在内地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并指定管理人,以及该管理人获得《企业破产法》及司法解释下的相应权利。

2019年12月18日,香港高等法院批准了上海华信联合管理人提交的申请,承认该案内地破产清算程序和管理人资格,并予以提供普通法下的司法协助,中止了个别债权人在香港提起的针对上海华信的法律程序。

2020年1月13日,香港高等法院发布与上述命令相关的决定(Decision),其中载明本案为香别行政区法院首次认可内地破产程序及破产管理人资格。

3、典型意义

在香港法院获得承认与协助,及时阻止了个别债权人在香港法院通过绝对扣押令程序得到个别清偿,有利于实现上海华信对香港资产的归集,维护了债权人在同一破产清算体系内得到公平对待。

本案作为香港法院首次承认与协助内地破产程序和管理人资格的案件,为两地构建破产合作机制提供了实践样本并给予更多启示。

、上海卓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上海卓枥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因市场整体环境以及企业内管理不规范,导致公司资金链断裂。2020年3月26日,上海三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其破产清算申请,并随机指定上海市金石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2、审理过程

卓枥公司涉及欠薪员工16人,欠薪总额为164,043元。三名股东应于2016年12月20日前出资的合计20万元,均未出资到位。在合议庭指导下,管理人积极提起追缴股东出资诉讼。

争取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先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职工欠薪。人社经审核同意欠薪垫付申请,绝分符合申报要求的劳动者已先行获得欠薪垫付款。人社取得追偿权,依法在破产程序中进行债权申报。

3、典型意义

企业破产拖欠职工工资影响民生,极易引发群体矛盾。本案债务人陷入困境后无力支付欠薪,三名股东亦无经济能力,解决职工欠薪矛盾是本案急需解决的问题。

法院和管理人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积极与人社沟通对接,做好欠薪保障金垫付及追偿工作。

、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凯瑞富海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因向关联企业提供担保,资产被多家法院冻结,经营难以为继。2019年6月,法院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随机指定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

2、审理过程

确认债权总额为34.41亿余元,其中1户债权人有担保债权5.7亿余元,担保财产为债务人持有的某公司股份12,475万股。

管理人多方征询后将担保财产拆分为36个标的同时拍卖,并通过调整变价方案、多渠道线上宣传等方式吸引更多投资人参与竞拍,实现变现价值最化,成交总额达20亿余元。之后,法院及时裁定认可担保债权优先分案,保障了担保债权人及时优先受偿。

3、典型意义

鉴于本案并非重整且单独处置股份不会影响其他资产价值,担保债权人优先受偿权应予保障。

针对担保物股份的特性,管理人合理拆分打包拍卖,并结合资产推介宣传,提高了资产变价率。

十一、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申请复议案

1、基本情况

2019年5月6日,原审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分别裁定受理上海振兴铝业有限公司等三家关联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上海汇同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三公司联合管理人。

2、审理过程

2019年8月9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中,管理人将三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作为一项会议议案,提交会议审议表决。

债权人某银行提出异议,认为债权人会议吸纳实质合并听证程序不当,且不应对实质合并破产议案进行表决。会后又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撤销该合并破产清算的决议。原审法院组织听证后作出民事裁定:撤销上述债权人会议关于《合并破产清算提案》的决议;对三公司适用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审理。

某债权银行对实质合并裁定不服,向上海三中院申请复议。三中院听证后认为,关联企业是否实质合并清算并非债权人自治范围,应属司法裁判范畴,原审通过债权人会议对实质合并以议案方式进行表决,混淆了法院司法裁判权与债权人会议自治权。

针对复议人提出实质合并后单个债权人清偿利益降低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问题,又引导当事人模拟测算实质合并后的清偿率,明确了实质合并有利于提升整体债权人清偿利益。鉴于涉案三关联企业符合实质合并破产清算程序的适用要件,遂于2020年3月10日作出裁定,驳回复议申请。

典型意义

原审法院以债权人会议方式对能否适用实质合并破产进行表决,虽事后重新听证,并基于听证作出裁判,但引起了债权人对程序的质疑。

广东远景产业投资董事、知名破产重整专家王佳佳博士指出,关联企业是否实质合并清算应属司法裁判范畴,不能通过债权人会议表决;明确了实质合并基于保护。

十二、优立昂(上海)汽车零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优立昂(上海)汽车零件有限公司因无法清偿到期债务,上海三中院于2019年11月13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并随机指定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管理人。

2、审理过程

债务人拒不配合移交资产、账簿、债权债务清册、财务会计报告等公司资料,严重影响破产程序有序推进。

为加快推进案件进程,充分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法院作出裁定,要求债务人限期移交公司财务报表、会计账簿、存货等资料。裁定当日,该法定代表人被传唤到庭,该法定代表人当庭承认错误并向管理人移交现存财务电脑主机及电子账。庭后又在规定期限内完成了其他现存资料的移交工作。

3、典型意义

对于破产企业人员故意拖延或隐藏重要资料等不配合接管的情形,《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和《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或者追究刑事责任等措施。

十三、上海史建房地产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1、基本情况

上海史建房地产有限公司于2016年,为房地产经营性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以经营不善、持续亏损为由,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申请。为此,申请人向法院提交了企业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等材料。

2、审理过程

该公司注册资本未实缴,法定代表人对外负有多笔到期小额消费贷款。其提交的某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在形式和内容上均存在重疑点。

经查证,该会计师事务所从未出具过案涉审计报告;案涉相关审计报告、资产负债表乃是法定代表人网上花钱雇人伪造。鉴于申请人在破产申请中提交虚假报告的行为,法院作出不予受理裁定,并将涉嫌逃债线索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3、典型意义

典型地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试图通过破产程序逃避债务,慎重甄别、严格审查,有效防范了债务人有关人员试图通过“假破产”达到“真逃债”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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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破产 上海 债权 负债